-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與其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(例如:兒媳、弟媳等),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,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另原已納之贈與稅應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按郵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,合計在不超過因併計該贈與財產所增加之稅額範圍內,扣抵應納遺產稅額。該局特別提醒,納稅人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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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用345對抗543,青年首購是主流,很多都是父母親贊助自備款助小孩一臂之力,讓小孩子成家,如何讓市場回歸正軌,投資客無利可圖,是政府部門應該有的配套。